【本報訊】民間電台於一二年間五度在政府總部外進行非法廣播,其中一名成員潘達強(五十三歲)被票控違反廣播條例,早前已被裁定五項傳票罪成,罰款四千元。他表示堅拒交罰款,一度遭判囚十天,但因他提出終審上訴申請,裁判官撤回判囚決定。惟終院在上月亦已拒批出被告的終審上訴許可。案件昨於沙田法院再處理,裁判官考慮被告表明不會繳交罰款後,決定頒下財物扣押令以處理其罰款。
被告潘達強昨在庭上表示不交罰款,並非不尊重法庭,他只是為公民抗命,希望喚起公眾對電訊條例不公義的關注。被告之後在庭外表示,無奈接受法庭的頒令。
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可發出財物扣押令,追討法庭判處被告人的罰款或款項。執行財物扣押令的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會把被告人被扣押的財物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若被告人未能有足夠財物可供扣押,裁判官可將該被告人押交監獄處理。
案件編號:ESCC 140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