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部分投訴純為抗辯 圖打甩供詞

【本報訊】監警會今年上半年接到七百七十六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其中有三十九宗個案被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指該類案件的投訴人純粹因抗辯而投訴警方,稱自己在不自願情況下於警誡供詞招認罪行,但當投訴人最終被定罪後,他們便不再跟進其投訴,監警會視之為「策略性投訴」。

776宗須匯報 44宗成立

郭琳廣舉例指過去有投訴人因不滿警車停泊於緊急車輛處,與警員理論,並稱因此遭警員毆打和推倒在地上,但最後有現場市民和管理員目擊整個過程,證實其指控為虛構。

另外,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表示,監警會收到的七百七十六宗須匯報投訴個案中,四十四宗投訴成立,當中有八項為刑事案件的投訴,包括處理證物不當、認人手續出錯及引用較輕的起訴罪名等;有關調查結果均列為「獲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及「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至於因刑事調查所產生的二百一十三宗投訴個案,指控包括「毆打」、「誘導」、「恐嚇」及捏造證據或警方記錄供詞不正確等。當中有四十七宗需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並由監警會審核,當中基於法庭就案件的裁決及調查證據,三十九宗分類為「虛假不確」或「並無過錯」,八宗為「無法證實」。至於其餘一百六十六宗個案,因應投訴人要求而列為「投訴撤回」,又或因投訴人未有或拒絕回覆,令個案變成「無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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