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列通緝 總督察遭訓諭

監警會公布新一份《監警會通訊》,講述警方因刑事調查而衍生的投訴個案,有個案指警方調查懷疑盜竊案期間,因未能聯絡外籍疑犯,結果在未有足夠證據下將該疑犯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並予以拘捕,疑犯其後投訴涉事總督察「疏忽職守」。監警會認為將嫌疑人士列入名單會影響他們的人身自由,決定時必須有很強的理據支持,但警方竟無表面證據即通緝有關疑犯,形容警方決定「草率」和「比拘捕一個人更嚴重」,投訴改為「獲證明屬實」,涉事總督察須接受訓諭。

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昨日表示,案件發生於二○一四年十二月,該名外籍人士被指盜取公司宿舍內價值兩萬元的傢俬。負責調查案件的總督察認為案情嚴重,加上多次無法聯絡該名外籍人士,考慮他很大機會離港,決定通緝該名外籍人士,最後該外藉人士於機場被捕,其後因證據不足終止調查。涉案的外籍人士投訴該總督察「疏忽職守」,又指調查案期間曾收到一名高級警員多次致電,指示他不要打電話給報案人,故投訴其「行為不當」。

報案人未提相關證據

梅達明表示,報案人當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失竊傢俬數目、何時購入,亦無提供任何文書紀錄等證據,警方卻草率地將嫌疑人列入通緝名單,直斥做法不當。他又說,當時負責案件的督察曾提醒涉事總督察應否通緝嫌疑人,但總督察未有理會。投訴警察課最初將「疏忽職守」的指控列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認為警方決定嚴重影響有關人士人身自由,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至於涉及「行為不當」的指控,由於該警員聲稱只打過一次電話,並只有筆錄單方面證供,監警會認為證供不夠全面,將投訴分類改為「無法證實」。

自簽保守行為惹爭議

監警會亦接到投訴一名督察不恰當地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傷人案。案情指投訴人與朋友被一名醉酒鬧事的人士打傷,需縫針治療,但自己亦有還手,擦傷對方面部和手臂。該名女督察將案件分類為「在公眾地方打鬥」,並指示下屬詢問三人是否願意「以簽保守行為」了事,但三人均拒絕,有投訴人認為自己被毆打,質疑為何要自簽保守行為,故投訴警方。

投訴警察課最初將有關「疏忽職守」的指控列作「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雖然女督察當時有經閉路電視調查案件,但忽略附近目擊投訴人被醉漢襲擊的證人口供,認為女督察未有充分評估證供,建議「簽保守行為」的決定不恰當,加上最後醉漢被成功定罪,因此將分類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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