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上訴揭檢控定罪馬虎

高院於兩個月前審理一宗上訴案期間,揭發控方檢控和定罪馬虎。一名男子承認容許建築物碎石自高處墜下,被西九龍法院罰款三千元,他其後上訴要求減刑,高院審理該宗上訴期間,發現控方沒有向法庭提供控方案情,而原審裁判官竟在沒有案情撮要下處罰上訴人,該案的主管更一度告訴法庭無交案件撮要是慣常做法。高院對該「慣常做法」提出質疑,即時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並延至昨日頒下判案理由書,表明希望控方、警方和法庭會嚴肅處理,不要讓欠缺案情撮要的情況再度出現。

高院一併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黃廣渭,原本承認一項傳票控罪,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四日下午,自位於葵涌和宜合道誼發大廈二字樓一個單外的建築物容許墜下石頭,以致在該單位的後巷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上訴人原本只就判刑提出上訴,但處理上訴的高院女法官杜麗冰於兩個月前一併撤銷其定罪和刑罰。杜官昨以書面交代判案的理由。

政府律師事後澄清非事實

杜麗冰表示,在兩個月前的上訴聆訊時,她與政府律師得悉此案沒有案情,而原審裁判官並無任何案情或案情撮要以衡量罪行的嚴重程度,從以量刑;此案的案件主管當時更透過政府律師告訴法庭,指據知這是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杜官當時已質疑裁判法院何以容許這種做法。政府律師事後以書面向杜官澄清,指案件主管當時的說法並非事實。杜官接納今次屬個別事件,但要求控方、警方和法庭日後不要重蹈覆轍。

僅建基控罪詳情難作量刑

在判案理由方面,杜麗冰指出,控罪只是建基於控罪詳情,並不足以讓原審裁判官作出適當的量刑,因為該罪行可以在多種多樣的情況下發生,例如在單位外進行維修時不小心令石塊墜下、外牆日久失修而致石塊墜下,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交代石塊墜下的情況、石塊的大小、石塊是從上訴人居所的甚麼地方墜下等。基於上訴人的定罪欠缺案情基礎,法官於兩個月前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下令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案件編號:HCMA 1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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