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涉案女童兩年前犯案時年僅十歲,雖然她是直接下手盜竊的「關鍵人物」,但現年只有十二歲的她因為未成年,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內地《刑法》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在處罰未成年人盜竊罪方面作出了較成年人處罰輕的相關規定。《刑法》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再成為盜竊罪的主體,故在十六周歲前的盜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
此外,《刑法》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滿十六周歲前後,均犯盜竊行為,也僅應對其年滿十六周歲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十六周歲以前所為一併作為犯罪追究。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十六周歲以前的盜竊行為不應計入「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