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四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十三名男女示威者試圖衝擊立法會大樓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人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被上訴庭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上訴庭昨頒發判刑理據,直指各人雖強調因「公民抗命」而犯案,但卻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根本不符「公民抗命」精神。
上訴庭除釐清「公民抗命」不可作為開脫罪行的辯解,亦就法庭量刑時應給予「公民抗命」的比重作出指引,明言只有在案情輕微時或可給予較大比重而輕判,一旦牽涉暴力等嚴重情節,只能給予較小甚至不予任何比重。
上訴庭認為,既然「公民抗命」一定涉及違法手段,則「公民抗命」不可能是用以開脫罪行的辯解。上訴庭引用英國案例指,因「公民抗命」犯案的被告先須有一定的節制,並且不能以此為藉口完全漠視法紀而肆意行事,被捕後亦會以認罪及接受刑罰來體現其理念;同時,該案例亦嚴厲批評有抗爭者不認罪,意圖以檢控程序作抗爭手段,要法庭就他們的意見之是非曲直作出裁斷,將法庭當作一個他們發聲的平台。
至於法庭在量刑時對「公民抗命」應賦予的比重,上訴庭強調,法庭不會為政治事宜作裁斷,只會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去考慮「公民抗命」所佔的比重。上訴庭續指,各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只能說是罔顧法律、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擾亂行為,他們以暴力手段表達訴求,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其他和平集會人士表達訴求的權利,而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會引起持不同意見人士發生肢體衝突,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上訴庭重申,法庭並不會容忍如此的暴力行為,法庭為維護立法會尊嚴、保障和平集會人士的權利,以及為防有人「有樣學樣」作出同類暴力行為,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不過,十三人中除了一名認罪的被告外,其餘都對自己的暴力行為沒有悔意,顯示他們自以為是,可以肆意行事的心態;而為懲罰及阻嚇他們,判監為唯一的判刑選擇。
案件編號: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