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嚴斥損害港利益及聲譽 南亞毒犯求減刑反加監

假難民藉免遣返聲請機制留港,得以在社區中自由活動,但他們竟趁此機會作奸犯科為禍香港。本港法庭亦注意到假難民影響社會秩序安寧,高院上訴庭及原訟庭昨不約而同在兩宗牽涉南亞裔免遣返聲請人刑事案中,嚴詞批評這類被告損害香港利益和聲譽。其中上訴庭指,香港准許聲請人留港並期望他們會奉公守法,但他們卻以犯法回報香港!上訴庭明言這類罪犯在等候審核聲請期間犯案,法庭須視之為加刑因素,上訴庭昨據此不但駁回一名被判監十三年的南亞裔毒販之減刑申請,相反,決定將他加監十個月以懲。

販毒原判囚13年 上訴遭駁回

案中上訴人Mahabul Alam Khan,被控於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單位內,販運二百卅八克、巿值四十八萬元的可卡因。他於去年四月於高院原訟庭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成,判監十三年,他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駁回其申請。

由倫明高、麥機智及薛偉成三名外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直言,關注到愈來愈多免遣返聲請者在獲准留港期間干犯如販毒這類嚴重罪案,香港恩恤他們留港等候審核結果,他們卻以犯罪來回報,除影響巿民生活外,更損害香港聲譽,這對香港人並不公平,而這批玩弄制度、最終目的只為留港的人之作為,對真正的免遣返聲請者亦不公道。

曾犯5案 刑畢已留港十多年

至於加刑原因,上訴庭認為被告持行街紙留港,條件就是要奉公守法,而他在此期間犯案,法庭應視之為加重刑責因素,並採用較高量刑起點。因此本案原審法官指案中並無加刑因素並不正確,故被告的刑期要由原來的十三年修正至十三年十個月。

上訴庭更留意到,被告自二○○六年十一月經內地來港逾期居留後,已向聯合國申請庇護、向入境處作出酷刑聲請及聲稱受《酷刑公約》保障等不同理由得以繼續留港,期間並五次干犯賣冒牌貨及藏毒罪,今次並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到他服完今次的刑期獲釋,屆時他留港已逾十六年。

官指在囚期間 應早審核聲請

法庭對於被告在提出各項申請時故意拖延的手法坦言見怪不怪,明言由於個案積壓,入境處處理此類申請需時,要遣返他們最終要花幾年,但他們趁在港的自由時間犯案實為社會醜聞。不過,目前入境處一般只會在囚犯獲釋前九個月再次審核其情況,法庭直言不明白為何不能於他們在囚期間同時處理,要令公眾屢次承受他們在持行街紙居留期間犯案的風險。

根據入境處及警方向法庭提供的數據,目前本港有約一萬四千名持行街紙人士,另有約一千人因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在囚。由非中國籍持行街紙人士所犯並被偵破的刑事案,由一三年的六百零八宗,升至一六年的一千五百零六宗,當中販毒案由四十八宗升至一百廿六宗,今年頭半年的案件數目還要較去年同期上升一成二。

案件編號:CACC 1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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