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魂黨陰魂不散,手法層出不窮。上月,一名商人在中環一間找換店兌換外幣後,一名女子突然在他面前揮動一張紙巾,該商人聲稱嗅到紙巾有刺鼻的酸辣氣味,前行十分鐘後,感覺暈眩及呼吸不暢,懷疑吸入紙巾的氣味所致,商人雖未有損失,但已報警跟進。
一五年曾有客貨車司機報稱運送五十多部智能手機時,在青衣遭兩名男子以白布掩鼻迷暈,被劫去手機及個人財物。○一年,一名婦人被指向在公園的單身漢搭訕,並先後向六名男子使用或施用「藍精靈」及盜竊財物,最後判監五年。
香港歷來最轟動的同類案件,是一名前懲教署職員、外號「柳記豪」在九四年至九五年間,把混入藥物「十字架」的紙包檸檬茶放在便利店貨架上,當受害人飲用及藥力發作後,向受害人套取提款卡密碼,再盜取事主戶口的存款,最後被判監十四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如有人施用藥物而令他人失去意識或導致其他人身傷害,屬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刑罰會因應施用藥物的毒性和分量等而有所不同。他又指,如犯人迷暈事主後侵犯事主或偷走事主財物,更會被加控猥褻侵犯罪(非禮罪)和盜竊罪等,刑罰更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