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出售非矯視隱形眼鏡毋須領有牌照或資格,但英國、台灣早就為出售非矯視隱形眼鏡立法,需由註冊視光師或眼科醫生驗配才可發售。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指,本港對醫療儀器管制談論多年,但至今仍然是採取自願性質,近乎名存實亡,「依家嘅醫療儀器管制有同冇都冇分別,其實政府要做好容易,亦已做咗好多前期工夫,只係差納入法例。」
台北市衞生局一五年決定嚴格落實,市民購買隱形眼鏡需出示六個月內有效驗光師或眼科醫生處方才可買隱形眼鏡的規定,否則不得購買,違規出售店舖會被罰款最高一百五十萬元新台幣。目前隱形眼鏡在台灣屬第二或第三等級列管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為醫療行為。
而在英國亦管制裝飾性隱形眼鏡出售方式,法例限制所有裝飾性隱形眼鏡,無論有度數或無度數,都必須經由註冊視光師或眼科醫生驗配才可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