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杪曾蔭權案開審前料判決

【本報訊】執達主任與警方於一四年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時遭遇阻撓,二十人事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十一人認罪;而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內九名不認罪被告的案情,昨亦已審結,法官陳慶偉押後判決,日期待定。因陳官亦為曾蔭權案的主審法官,他提及很大機會在曾案於九月廿六日開審前,頒發本案的判決。

囚車押黃之鋒黃浩銘應訊

已在囚的黃之鋒及黃浩銘昨日繼續乘囚車出席聆訊,聆訊完結後被押返各自囚禁的監獄。有支持者到庭旁聽,並在散庭時向二人大叫加油,更加相約:「下個月見喇!」

昨日輪到代表其中兩名被告郭陽煜及朱佩欣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駱強調,律政司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是知悉禁制令內容,並且故意作出違反禁制令的作為;駱認為,本案的證據根本未能證明被告有蓄意嚴重妨礙司法公義的意圖。

辯方陳詞 法官不同意看法

駱又指,若控方認為只須證明各被告明知清場仍逗留現場,而毋須理會他們本來的意圖的話,那麼在清場期間到現場找兒子的心急母親、紀錄學生運動的製片人,甚至為設置揚聲器待稍後宣讀警告之用的警察,都同屬犯罪。不過,陳官明言不同意駱的看法,指根據案例,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在清場時仍然逗留拒絕離開的本來目的。

另一方面,駱應淦指出,他所代表的兩名被告未曾站近要清理的障礙物,更遑論有任何行為去阻礙執達主任的工作,而且他們均稱當時本來想離開現場,但遭到警察的阻撓,最後更被拘捕;這便能證明他們並無意干擾執達主任工作,亦無逗留現場的意圖,故律政司對他們的指控並無根據。

案件編號:HCMP 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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