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購「殘契物業」 新買家無居住權

除「無契樓」外,市場上偶有聽聞有人買入「半契樓」,甚至只有三分一業權的物業。這些「殘契物業」的出現,多是來自業主無力還債或破產,被財務公司沒收其持有物業的業權,然後再透過拍賣行出售,當作債款。有投資者指,購入半份業權時,另一半業權人可全不知情,需要與之共享單位,共同出租,甚至與另一業權人「鬥長命」,待其百年歸老後回購另一半業權。

屬「分權共有」 須與其餘業主傾業權

現時物業有兩種分配權益的方式,一種為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另一種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前者俗稱長命契,擁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的,無法賣「半間屋」;分權共有的物業,各業主持有的業權可按比例分配,假如單位由夫妻二人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一半;單位由三兄弟持有,業權則各佔三分一。

資深投資者伍冠流稱,購入半契樓後,新買家沒有居住權,需要與另一業主傾談業權事宜,如伍早前以六十多萬元,買入葵涌一個由兩兄弟共同持有的高層單位一半業權,原來弟弟欠款被財務公司拍賣半份業權,伍購買後與哥哥達成共識共同收租,每月所收租金平分;亦有個案為三兄妹持有一個元朗物業,伍購入三分一業權後,因其餘二人不想物業不完整,故以略高價錢向伍回購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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