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差廿八年的中年男警長被指在○九至一三年間,疑隱瞞他每月需償還一萬至八萬多元欠債的狀況,成功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六度申請共逾五十萬元貸款,最終被揭發拘捕。涉案四十六歲警長陳毓鈞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六項欺詐罪全部成立,判監十個月。警長昨日就其定罪及刑期向高院申請上訴,其律師陳詞時指稱警察儲蓄互助社幾乎「填咩都批」,無想過亂填會有被檢控風險。
法官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上訴人陳毓鈞被定罪後已服刑約四個月,早前成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故昨日續准保釋以候上訴的裁決。
上訴人代表律師陳詞指,上訴人自九十年代起已經「亂填」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的申報表,他在當中不存有任何不誠實意圖。律師又指,「遮仔會」幾乎是「填咩都會批」,故上訴人的心態是「亂填」及「求其申報」,從來沒有想過亂填會被檢控的風險。上訴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只考慮上訴人的行為屬「鹵莽」,沒有考慮他可能真的是隨意填表,故原審裁判官在考慮證據時有出錯,定罪不穩妥。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由於上訴人於服刑四個月後才獲保釋,再獲獄中行為良好的扣減後,服刑多兩個月便可出獄,故望法官可給予酌情考慮,將上訴人的刑期扣減至毋須再服刑。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反駁,原審時裁判官已有清楚考慮上訴人所聲稱的「亂填」說法,而且上訴人在審訊接受盤問時,其說法亦與自辯時截然不同,故供詞明顯有前後矛盾。另外原審官亦表明,上訴人單是鹵莽此點,已構成罪行元素,加上原審官當時分析證供後,亦認為上訴人不僅是鹵莽,且明顯是有意圖欺騙,故定罪並無不妥。
案件編號:HCMA 3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