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國寶出任主席的東亞銀行,透過租購協議把一輛「拖頭」租出後,「拖頭」被人用作走私手機,結果遭粉嶺裁判法院引用《進出口條例》下令沒收該「拖頭」。東亞銀行早前提出上訴,聲稱自己完全無辜,要求高院撤銷有關沒收令。高院昨駁回東亞銀行的上訴,法官直指事件暴露了東亞銀行的大意和疏忽,東亞銀行連對相關車輛檢查的制度也欠奉,卻在出事後只依賴租購協議有條款禁止租購人違法使用該「拖頭」,作「擋箭牌」或免責辯護工具。
法官指出,東亞銀行不認同自己有任何疏忽行為,但客觀而言及無可否認,往返內地的車輛很多時候都涉及走私問題,該「拖頭」無可避免地需往返中港兩地,東亞銀行聲稱案中沒有任何情況令其會懷疑該「拖頭」被用作走私,就正正暴露其大意和疏忽。東亞銀行出於疏忽而不起疑,單靠一份租購協議的條款,並不足以證明東亞銀行有合理地作出防禦措施。
法官續指,既然明知涉及中港兩地的陸上走私案件一般會涉及從事中港運輸的車輛,東亞銀行當然不能不聞不問,只靠一紙租購協議的條款便認為已能盡了其在《進出口條例》下的責任,以免除該「拖頭」一旦涉及走私案會被法院下令沒收。
東亞銀行早前以每年要處理二千至三千份租購協議為理由,聲稱期望東亞銀行去檢查每一部車輛是不合理及嚴苛的要求。法官反駁指,若東亞銀行的說法成立,只要走私車輛是租購協議下的車輛,銀行或財務公司便可憑藉商業理由凌駕法例,避免有關車輛被沒收,這情況將大大削弱沒收令之目的,即遏止嚴重非法活動和保障政府收入,而且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銀行或財務公司不能享有特權。
法官稱,實行防禦措施有實際困難是一回事,但並不代表東亞銀行可以甚麼也不做,出事後只依賴租購協議條款作「擋箭牌」或免責辯護工具,東亞銀行在本案之中連最基本的檢查制度也欠奉。法官認為,東亞銀行要平衡利害,作出對其最有利的商業決定,包括是否因風險過高而考慮退出相關業務,但不是甚麼也不做時,卻貿然投訴法院沒收其車輛對其不公平。
案件編號:HCMA 7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