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裝修男工於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佔領行動後期,在社交網絡平台留言煽惑他人作出非法暴力的罪行,男工去年在觀塘法院被裁定兩項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罪名成立,判監六個月。涉案卅二歲男工顧家豪早前就其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他聲稱只是「貪玩」而在該平台轉載、分享或傳閱涉案兩段留言。高院法官昨駁回其上訴,更批評上訴人有膽量去「指揮」群眾鬥爭,指罵對手是「狗隻」,但卻無膽量去承擔事後的責任。
法官昨判決指,案發時仍屬佔領行動期間,上訴人的兩段涉案留言字句清晰,亦有分工類別,各有段落和標題;第一句是寫「代發」,而不是寫「轉載」。如果上訴人在沒有留意或不清楚第一次留言的內容之下轉載,為何在兩小時後再「多此一舉」發出第二次字句、格式大同小異的留言;而且法證科專家在上訴人的手機內,找到一個檔案,檔案內有其中一段涉案留言,標題是「孫中山革命」,而該段留言是另一段涉案留言的修改版。
法官表示,不接受上訴人說是「轉載」他人留言或貪玩的說法;即使他不是該留言的原創者,也是二次創作或三次創作,等同把涉案留言據為己用,故駁回其上訴。
法官又斥責上訴人,指他在網絡世界中閉門造車,儼如自命是總司令,指揮群眾,煽惑群眾去付諸行動,令群眾愚昧地依照一個可能與他們素未謀面的「指揮官」到「戰場」進行涉及暴力的罪行,上訴人以為這樣可以置身事外,繼而從旁觀看自己的「戰績」。法官又指因為上訴人的上訴理據薄弱,下令他需支付二千元訟費。
案件編號:HCMA 1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