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校小學男生四年前參加足球班時遭踢傷右眼,其母指活動是流浪足球會主辦,入稟向流浪和兩名教練索償十二萬元。案件昨於區院續審,其中一名教練作供時否認活動與流浪有關。對於男童母親指摘教練,未有向守龍門的男童提供頭盔,教練庭上反駁:「帶個頭盔,不如唔好踢」。
原告是母親萬月玲代表現年十二歲兒子李東諺(下稱男童)入稟,被告依次是兩名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被告一方的羅國豪供稱,他在流浪從事青訓;而他亦會私下相約較熟的朋友,於周日到工業大廈一單位踢波。因男童和羅的兒子相熟,男童因此亦曾到工廈踢波,並在事發的一三年十一月三日在葵芳的工廈踢波時受傷。
原告一方問,興趣班和在工廈踢波時會否提供頭盔和眼罩等保護裝備,羅坦言不會,反指建議不合常理,他教足球十多年也未見過。他又指在工廈踢波時不會有球證,反問「玩都要球證?」代表流浪的總監李輝立盤問羅時,指羅的工廈踢波活動未有通知流浪,羅反問「去玩做乜要通知你?真係搞笑」。
另外,李輝立盤問男童母親時,稱流浪主理的足球活動不會在工廈內舉行,又指若發生火警後果嚴重,質疑母親讓男童在工廈內踢波亦有責任,母親坦認自己「有一定疏忽」。李又在庭上訴苦指,母親把責任推給流浪和教練,「我畀你糾纏咗四年」,流浪因受訴訟所累失去贊助,現時只餘下一個「空殼」。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