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 鄭松泰案 原告連環甩轆

市民羅景楊於今年三月提出訴訟,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於去年宣誓就職時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高院褫奪二人的議員資格,但原告一直未有支付合共四萬元的訟費保證金及向法庭索取指示,法官昨開庭聽取原告解釋,揭發起因是原告一方連環「甩轆」。朱、鄭二人質疑原告不合理地拖延,要求法官直接駁回原告針對他們的訴訟。法官押後頒發書面判決,以考慮是否酌情准許原告支付保證金。

兩度寫錯支票抬頭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興訟要求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士,每宗案件要支付最多二萬元的保證金,在未付保證金前,訴訟會擱置。原告羅景楊於今年三月四日入稟高院,當時代表他的律師行曾試圖用支票支付,卻寫錯支票抬頭為香港政府而不是高院,他之後在五月廿九日轉聘另一間律師行,於上周一(十七日)嘗試用支票支付保證金,又寫錯支票抬頭為香港政府。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昨日向法官解釋,選舉呈請程序的相關法律列明要在五日內支付保證金,但《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的程序沒有指明支付時間。法官不接納原告方的解釋,指法例雖無規定時限,但是仍然須在合理時間內支付,原告不可能入稟之後甚麼也不做。

無向法庭索取指示

法官又透露,根據原告一方誓章,入稟時代表原告的律師行曾徵詢大律師意見,意見竟是指如果被告一方沒有要求原告支付訟費保證金,原告便毋須支付,法官對此表示感到驚訝。

法官指,即使原告一方錯誤理解法例,但在入稟至今四個月也無向法庭索取指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要在議員宣誓後的六個月內提出訴訟,原告入稟後四個月仍無向法庭索取指示及支付保證金屬不合理,即使是普通市民都不可用對法例無知作為藉口,更何況是律師。

案件編號:HCMP 482 & 48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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