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校小學的男生四年前參加足球班踢波時擔任龍門,救波時遭球員踢傷右眼。其母指稱足球班是由流浪足球會主辦,因此流浪和當時在場兩名教練因疏忽而導致其子受傷,而入稟索償,據悉索償金額約十二萬元。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原告是母親萬月玲(下稱母親)代表現約十二歲兒子李東諺入稟,被告依次是兩名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被指是該足球活動負責人的流浪,未有聘請律師,由總監李輝立代為出庭,他否認流浪是主辦涉案活動。
母親昨日供稱,案發時兒子八歲,就讀陳瑞祺(喇沙)小學,他在一三年參加由羅國豪主理的暑期足球班,繼而參加延續班。母親認為暑假班和延續班都是流浪主辦,惟兒子在同年十一月三日,於葵芳裕林工業中心一單位踢波時受傷。
原告律師則在開案詞續指,當時男童擔任龍門,在一次救波時遭對方球員踢到右眼,令右眼眼窩骨折。原告一方指稱,被告讓一向擔任前鋒的男童守龍門,卻未提供頭盔等保護,亦未有提供訓練或教導男童應否落地救波;而兼任球證的教練,亦未在衝撞前吹停比賽,故需負上責任。惟法官質疑即使是小朋友踢波,但動作仍然很快,球證是否有可能吹停比賽。被告一方盤問母親時,她承認未有收到流浪通知參加延續班,是基於兒子所講,而認為延續班是流浪主辦。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