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鐵一地兩檢中,最受爭議的跨境違法活動執法權問題,保安局曾於二○○七年落實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安排時,以假設案例作解釋。假設有人管有違法物品,並於港方口岸的橋上墮入內地管轄範圍的海域,若該物品根據香港法律屬於違法,但根據內地法律則屬合法,該人士已屬干犯香港罪行而在本港法庭被檢控。反之,若該物品根據內地法律屬於違法,但根據香港法律則屬合法,若該人士於墮內地管轄海域後仍管有該物品,則其已屬干犯內地罪行而在內地法庭被檢控。
此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在另一場合表示,香港是祖國一部分,不同地區之間為促進經濟與交通的協調合作,互有土地租賃是正常做法。對於有評論指香港租地給內地實施高鐵一地兩檢等同「割地」,饒直斥有關說法概念完全錯誤,缺乏法律常識,反問深圳在深圳灣口岸租地給香港執行出入境措施,難道是深圳割地予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