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東亞與李國寶遭對沖基金控告

【本報訊】美資對沖基金Elliott於去年中聯同另外數個基金(下稱原告),以東亞銀行小股東身份興訟,指控東亞及包括該行主席兼行政總裁李國寶在內的十八名前任和現任董事(下合稱董事),在管治東亞上出現嚴重缺陷,要求高院引用《公司條例》限制行方向大股東配股,攤薄小股東權益。董事一方昨向高院申請將案剔除,原告方則表明原告有權提出訴訟,並非濫用司法程序;原告亦猛烈批評東亞銀行管治欠佳,盈利令股東失望。

原告今次是引用《公司條例》第七二四和七二五條,提出保障小股東的「不公平損害訴訟」,其內容針對東亞向三井住友銀行和西班牙商業銀行等策略性配股,令其他股東權益被攤薄。行方早前表示,會對董事今次剔除申請保持中立,故案件只有原告和董事雙方爭拗。

原告指錯誤理解相關法律

原告大律師指,董事一方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其剔除申請其實欠缺理據。大律師指,只要興訟者確是經訴訟獲取濟助,而非透過興訟達致濟助以外的目的,便不屬濫用司法程序;原告指董事一方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是憑訴訟促致收購,況且就算法庭最後下令行方要購回原告股份,亦是原告有權得到,而非濫用程序。

董事一方則指原告興訟是帶有隱藏目的,利用法例向行方施壓,以達到收購或賣股獲利的商業目的,與法例保障小股東利益的立法原意不符。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 HCMP 18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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