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英廷這樣為港督樹權威

中央一直強調「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香港《基本法》也列出了行政長官的職權,但直到最近中央才表示行政長官是行政主導體制的核心和權威。這是因為回歸二十年來,在推動政改、實現民主普選的同時,行政長官不僅沒權威可言,無法順利正常履行職責,而且成為被各種政治勢力攻訐羞辱的對象。這種攻訐和羞辱發生在立法會內,發生在許多公開和莊重的場合,令行政長官「權威」掃地。

看在中央眼裏,行政長官「失威」就是一國失威、中央失威,行政長官被攻訐被羞辱也就是一國和中央被攻訐羞辱。當年,英國人搶走香港、殖民香港,英廷就公告派駐此地的港督代表英王,被授予「廣泛的統治權,責成全港官員和平民服從港督」。英倫《殖民地規則》明確規定:「總督是向女王負責並代表女王的獨一無二的最高權威。」為了展示這個權威,震懾四方,《殖民地規則》規定港督上任或休假期滿從英國返港或任滿離港,「軍艦及炮台須鳴炮十七響致敬」。該規則還規定,所有官員中「只有總督有資格穿頭等白色制服、戴羽飾三角帽」,「港督出席公眾集會時奏英國國歌」。

這一切都是英廷為了「樹立港督權威」,樹立大英帝國權威,「使港督身上充滿威嚴的高不可攀的氣氛,這是殖民地政治生活中的一個要素」。港督葛量洪說,在香港,「總督的地位僅次於上帝,他每到一處,人人都要起立,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遵從他的意見」。

與這些高不可攀的威風相配套的是港督在各方面的大權獨裁,決定「生死」。為了維護港督權力不可質疑,《殖民地規則》規定,任何港官港人上書英廷須由港督轉遞,信件不得封口,方便檢查,嚴防有人「打小報告」,損害港督權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