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美麗華旅遊涉違《商品例》 辯方:供詞於利誘下錄取

【本報訊】美麗華旅遊在前年四月向四名報旅行團的顧客收取團費時,疑隱瞞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顧客後來得悉多付機票費用後向海關舉報。該公司及其副總經理陳喜城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事後被海關各控以四項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開審,法庭先進行「案中案」,處理是否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呈堂。

反對將副總經理供詞呈堂

首被告陳喜城(五十四歲)和次被告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被控於一五年四月廿四至廿五日,分別在四間美麗華旅遊的分店內向四名消費者作出遺漏重要資料的營業行為。辯方指陳的警誡供詞遭威逼利誘下錄取,反對將之呈堂。

身為本案案件主管的海關署理高級督察梁耀南供稱,去年邀陳錄取警誡口供時已解釋對方應有的權利。陳作供時反駁當時已向梁表示「阿sir,唔關我事,我打工咋喎」,梁則安慰他「就算到最後真係投訴成立,都只係告公司,唔係告你本人」,陳遂「放心錄口供」,強調關員從沒提及他的權利。

案件編號:WKCC513 & WKS1228-1231/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