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指出,二○一五年政府決定批給失效時,已遠超土地的三十六個月的利用期。中級法院指,上訴人曾申請換地,說明上訴人不想利用涉案土地,因為涉案土地只能修建一座三層高別墅,經濟價值遠低於可修建上百個獨立單位的土地,否則實際掌握公司決策權的商人何明輝,也不會企圖透過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獲取換地。
法院續指,考慮到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特別是澳門土地的昂貴和稀缺,以及對土地進行多種開發利用的需要,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並沒有不適度。
何明輝因行賄歐文龍被判囚二十五年,賠償澳門特區五千萬澳門元,但案件自開庭至審結,何明輝一直都沒有出庭,澳門當局早已透過國際刑警通緝何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