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盜竊」可囚十載

【本報訊】法律界人士指要構成盜竊罪的重要元素,是要證明涉案人士不誠實地有意圖挪取他人財物,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至於要證明上述的意圖,則要視乎該人是否招認事件,如無招認,則要用客觀環境去推論,證明他有意圖。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案件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若案件經查明屬實,證明有企圖去盜竊該隻手錶,或會控告當事人盜竊罪,若事件涉及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監守自盜,案情較嚴重。

陸續指,企圖盜竊及盜竊的罰則一樣,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 第九條「盜竊罪」,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

倘罪行未完成判刑較輕

惟法庭會在判刑時,會考慮到涉案人未有真正得手,罪行未完成,所以判刑會較輕。陸又指,由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不會因為涉案人士有個別身份而判得較重,不過涉案人士的求情空間會相對較少,因為他不能以自己「年少無知、唔識嘢」等作為求情理由,要求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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