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可判非法集結罪

【本報訊】旺角暴亂其中五名被捕男子,被控以三項暴動罪一案,控辯昨於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法庭若未能肯定其中兩名被告曾否掟磚,或未能裁定其暴動罪成,亦可考慮該二人身處其中暴亂現場,已是鼓勵罪行,可裁定二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被告依次是楊子軒(十八歲,運輸工人)、羅浩彥(二十歲,運輸工人)、陳紹鈞(四十八歲,無業)、孫君和(二十七歲,旅行社職員)以及連潤發(二十六歲,工人),控罪指他們五人於去年大年初二在花園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方:持玻璃樽展示暴力

控方昨陳詞時重申,當日在場參與者分別展示武器、漠視警方警告、霸佔街道等。雖沒有證據顯示首及次被告曾使用暴力,惟二人當時手持玻璃樽的行為,已屬展示暴力。控方亦指法庭若不肯定第三及第四被告曾掟磚,而認為他們暴動罪不成立,則可考慮該二人參與非法集結,因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已是鼓勵罪行,強調他們不是無辜旁觀者,乃是與其他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時指,控方未有足夠證據指證首至第四被告便是有關片段內的涉案者,亦質疑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辯方亦投訴控方在審訊期間,一直沒有提及有交替的非法集結罪,直至結案陳詞才首次提出,這樣做法是「暗算」被告,程序上亦不公平,要求法庭不應考慮。辯方今日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DCCC 860/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