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運海洛英 泰法例可判死

【本報訊】東南亞國家普遍嚴打販毒,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泰國等國的最高刑罰均為死刑,過往亦曾有港人涉毒而被判死及處決。而在今次案件中,由於可卡因在泰國屬「第二類毒品」,根據當地法例犯人不會被判死刑。

6年間5港人東南亞涉毒判死

根據泰國法例,海洛英、安非他命、冰毒、搖頭丸及黑芝麻迷幻藥為「第一類毒品」,任何人如持有或出售一定數量此類毒品,最高刑罰為死刑。而今次案件涉及的可卡因,屬於「第二類毒品」,任何人製造、入口或出口可卡因,最低刑罰為判囚二十年,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罰款二百萬至五百萬泰銖(約四十六萬至一百一十四萬港元)。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今年發表的報告指,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間,該會曾接觸過五個港人於東南亞涉毒而被判死刑的個案。當事人通常聲稱不知情下販運毒品,在囚期間面對種族歧視、言語不通等問題,甚至請不到代表律師。其中香港女子林臻穎於二○一○年到馬來西亞探親,於檳城離境時替一名老婦拿袋,隨即被拘捕,袋中搜出一點八公斤海洛英,同年八月被判死刑,至今已過七年,家人仍為其奔走營救。

而另一香港男子黎兆祥則於二○一五年因涉毒而在印尼被判死,他聲稱被警方插贓及屈打成招,現正等候行刑。特首辦已分別致函馬來西亞駐港總領事和印尼駐港總領事,表示支持特赦林及黎的要求。

去年,四名港人梁樹福、盧榮輝、陳國棟及郭錦華,被控於菲律賓海域在漁船上製毒及藏毒,案件正審理中,如罪成勢面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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