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涉嫌掟磚和破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和刑事損壞等共逾十項罪名,案件昨日開審。由於涉案被告及律師團隊人數眾多,案件由區域法院移師到西九龍法院大樓內的科技法庭審訊,其中一名被告承認一項襲警罪,案情指他趁警員組成防線與他人對峙時,到防線後方「偷襲」掟物。不過,他與其他被告則否認暴動等罪,控方今天會宣讀相關案情。
本案原有十一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十七歲至七十歲)。他們共涉十四罪,包括十項暴動罪、兩項襲警罪、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一項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在去年二月九日(年初二)在旺角參與暴動、襲擊警長曾家輝、警員黃永浩和彭德政,以及刑事損壞警車。
不過,涉及兩項暴動罪的唯一女被告李倩怡(十七歲),於本年初已未有到庭應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她昨亦繼續缺席。至於餘下十名男被告中,第十一被告吳挺愷(廿五歲)押後至今天才答辯。涉及五罪的首被告莫嘉濤(十八歲)則承認一項襲警罪,但否認暴動和刑事毀壞罪,其他被告亦否認控罪。
首被告的襲警罪案情指,多名警員當日早上五時,在彌敦道南行線近豉油街交界組成防線,與豉油街集結的人對峙,有人向警員掟磚石等。首被告則走到防線後方,向警員黃永浩投擲物品,擊中黃面前的鐵馬再彈開,造成巨響,首被告被黃和其他警員制服,隨即被捕。該控罪的判刑押後至整個審訊完結才處理。
至於同案多名被告則透過其代表大律師反對把被告的口供和會面紀錄呈堂。第十被告葉梓豐(十七歲)的大律師指,葉被帶返警署後,有警員要他脫光衣服,然後跳三次,又遭警員打肚和腳踢,葉招認後才可穿回衣服。而在取口供時,有警員要求葉根據警員指示承認掟磚,稱日後只會判社會服務令。
此外,第七被告鄧敬宗(廿七歲)的大律師,要求控方傳召在事件中開槍的警員黃慶威作控方證人。辯方解釋,警員開槍是使用過分武力,鄧將以自衞作抗辯。控方回應指,警員開槍和鄧被控涉及掟磚無關,故不會傳召該警員,辯方可自行傳召他作辯方證人。法官則指,或視乎日後審訊情況再作決定。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