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例 衞生署長有權回收中藥

【本報訊】衞生署一四年回收兩款「龍角散」失敗,揭發《中醫藥條例》中,衞生署署長並無權發出指令回收,衞生署翻查條例及外國的規管制度後,建議修訂相關法例訂明該署若發現有中藥材、中成藥或中成藥製作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有機會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威脅,署長可命令任何供應商停止供應相關產品。有關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天刊憲,六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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