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消費恩物,但亦可能為用家帶來消費陷阱!消費者委員會昨日發表信用卡退款機制研究報告,力數本港信用卡退款機制最少有三宗罪,包括資訊透明度不足、退款確定性難保障以及退款安排欠佳等。該會引述去年加州健身(California FITNESS)倒閉事件指,五百宗信用卡退款申請中,僅一宗成功。其餘不獲退款的原因多籮籮,各發卡行安排不同,若持卡人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更不獲退款。消委會促請政府效法英國研究立法引入關連貸款人責任,除商戶外,發卡機構(如銀行)亦須承擔退款責任,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消委會去年成功收集十五間發卡機構及一間信用卡機構有關信用卡退款機制的問卷調查,發現雖然所有發卡機構與信用卡機構都設有退款機制,但消費者在簽信用卡的合約中未有提及有關機制;發卡機構亦無基準預計持卡人的退款申請是否成功,而退款安排也欠佳,不少發卡機構會着退款人自行聯絡商戶申請退款安排;不同信用卡計劃對申索的時限不同,有的以交易日期或送貨日期計算,有的則以月結單日計算,最短六十日,最長五百四十日,甚至有銀行前線員工稱不清楚有此退款安排而拒絕退款,令消費者申索無門。
信用卡退款機制其實存在已久,一般情況下,持卡人可向發卡銀行要求退款,通過信用卡機構以及一個獨立的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款項,便可退還持卡人。當商戶倒閉時或無力支付退款時,則會由收單機構承擔退款責任。
消委會研究發現,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並不納入退款機制的保障範圍內,因發卡機構已預先支付持卡人的款項,故此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只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貸款協議,一旦商戶倒閉,分期付款者根本無從追討。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分析,信用卡退款被拒的原因有:消費者對退款保障欠缺認識,退款申請超出時限等,曾有兩宗屬同一銀行的退款申請,有兩個不同申索期限。記者昨往銅鑼灣不同銀行分行了解退款機制,前線職員亦不了解機制,着記者致電信用卡中心。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建議,政府可效法英國的消費者信貸法,研究立法引入關連貸款人責任,又令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的消費者受到保障;消委會又建議金管局向發卡銀行發出監管指引,要求銀行提升信用卡退款保障的透明度和服務承諾。金管局歡迎消委會的建議,會繼續推動《公平待客約章》和《銀行營運守則》,要求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合理渠道以便他們作出申索、提出投訴和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