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寡婦在兒子於一三年中風去世後,無所依靠,及後發現兒子留有一筆值四十五萬多港元的外幣。寡婦的中年契女疑起覬覦之心,提議寡婦用該筆錢買保險,稱投保後便可月領二千五百元利息作「養老金」。寡婦遂將錢交她處理,惟契女有錢過手後,涉擅用款項替自己買保險,最終寡婦一直未獲利息,驚覺受騙而報警。被捕契女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昨於區院被裁定表證成立,她不自辯,案件押後本月廿二日結案陳詞。
五十四歲被告羅玉英,被控於一三年十月九日以欺騙手段取得現年八十歲事主顧淑嫻的四十五萬多元。控方開案詞指事主與被告早年在工廠工作時認識,當時身為主管的事主覺得與被告投緣,而視對方為契女。
事主在一三年替過世兒子整理遺物時,發現有一筆外幣,被告當時亦在場並提議事主用作買保險,投保後每月有利息收。事主遂在同年十月九日與被告往銀行將該筆外幣,兌換成四十五萬多港元,並交由被告代買保險。惟事主在翌年發現從來無收過利息,致電保險公司查問,得知被告根本無替她投保;保險公司指被告反而在一三年十月八日投保一個保費五萬美元的保險,受益人是被告兒子,而有關保費則在翌日以四十多萬港元存進保險公司戶口。事主報警,被告一四年底被捕。
事主昨持拐杖到庭作供,她表示之前十分信任被告,「當佢女咁錫」。事發時,事主有感家人均過身,她「都想老來可生活安定」而着被告替她買保險。惟事主作供時,只能根據銀行紀錄,確定案發時曾提取四十多萬元,她亦只記得僅得一次與被告同往銀行,當時被告着她「契媽,簽啦簽啦」,她遂在一份文件上簽名。但她不能說出該筆錢與買保險的事有何關連,她又指記憶很模糊,很多事都記不起。
事主又供稱其後一直收不到所謂的利息,且被告更游說她把現居的屯門單位出售,叫她「住間石屋」。但事主當時認為不需賣樓,「我個人好心安理得,唔貪心」。當辯方向她指出該屯門單位是事主與被告兒子聯名持有時,事主表示不知道,質疑「佢(被告)自己加入去」。事主事後認為遭被告欺騙,覺得「好嬲好失望」,故往報警。
案件編號:DCCC 117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