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索償 癱瘓始獲賠千萬

【本報訊】對於有市民聲稱因被警員抓傷而要求索償千萬元,有法律界人士直言,過去從未聽過相關案例,強調民事索償是根據傷勢,再視乎傷者的年齡及工作能力,再按其肉體及精神上所造成的傷害作出賠償,法庭是有案例可依循,正如法官所言,癱瘓才會獲賠償千萬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市民透過民事訴訟索取的人身傷害賠償,基本上不屬懲罰性,而是賠償性,賠償額需要因應傷者的傷勢而定,包括對其身體、心理、精神所造成之傷害,日後能否康復等等作出賠償,而不同部位所受的傷害,也會有案例訂出賠償金額,例如斷了一隻手指、一條手臂也有不同程度的賠償。

需視乎有否合理懷疑作拘捕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賠償亦會有所不同,陸偉雄舉例指,一名鋼琴家一旦手部受傷,所獲得的賠償將會較多。至於以非法拘捕作為索償理據,陸表示,要視乎警方當時是否在合理懷疑下作出拘捕。

資料顯示,市民在佔旺事件和「鳩嗚」行動發生期間遭警方拘控的索償個案已非首次,油漆工人梁偉文(卅三歲),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經旺角時,遭警方拘捕期間受傷,他其後向警務處處長索償,去年與警方和解,獲賠償約十九萬元,成為首宗佔領事件的賠償個案。據悉,梁早前再次入稟高院,控告警方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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