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秀茂坪警區軍裝男警在當值期間駕駛警車時,疑撞倒路邊消防水龍頭致車身凹陷,但他涉嫌向上級匯報指警車停泊街上時遭其他車輛撞凹。他早前受審,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但妨礙司法公正罪表證成立,案件昨在觀塘法院續審,他選擇不自辯,不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案件押後至下月二日裁決。
控方早前透露,指四十一歲的被告譚永昌於去年八月七日早上,向警察電台報稱當日清晨六時許巡邏後,返回停泊在安定街的警車時,發現左車身凹陷,疑遭其他車撞毀,且對方已逃去無蹤。不過辯方昨指,無證據顯示當日向電台匯報的人就是被告本人,警車行車紀錄儀錄像亦拍不到與水龍頭相撞一刻。
案件編號:KTCC 2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