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郊園踩單車等三罪 消防罰款

【本報訊】休班消防員偕車友違規在郊野公園踏單車,期間疑沒有依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的指示停車,更涉騎單車撞向職員,並不理阻攔離去。消防員早前承認違規踏單車罪,另受審後再被裁定沒按指示停車及抗拒公職人員兩罪罪成,至於餘下的襲擊罪則不成立。案件昨在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強調本案不是小事,尤其是被告的身份和本案事主相近,大家都是服務市民而執行職務,但因被告因一時判斷錯誤而行差踏錯及重犯機會低,判他罰款四千元。

控罪指,被告陳賢進(四十四歲)於去年六月五日,在大欖郊野公園內踏單車和沒有按指示停下,以及在屯門掃管笏路白石坑,襲擊漁護署農林助理員吳志林,以及抗拒農林高級助理員湯貴超和農林督察吳心宇。

上司及妻子撰寫求情信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沒有案底,並呈上由被告的上司和妻子撰寫的求情信。上司讚揚被告是負責任的領袖,認為事件與被告平日言行不符,本案是獨立事件,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繼續服務社會。至於妻子則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是負責任的好丈夫,一家人已吸取很大教訓,他日後重犯機會微,希望判他罰款或非監禁式的懲罰。

裁判官判被告違規踩單車罪罰款一千元,餘下兩罪各罰款一千五百元,合共罰款四千元。

此外,被告的車友黃子廷(四十四歲)較早時承認違規踩單車罪,但沒按指示停車罪則不成立,已被判罰款一千元。

案件編號:TMCC 3277/2016、TMS 15987-159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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