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犯申覆核 追4萬保釋金

爆竊案女被告因案件開審當日遇上意外受傷入院,未能出庭應訊,翌日到法庭自首因未能出示醫生紙,被主審區院法官下令充公其四萬元保釋金。她去年向上訴庭申請減刑時,一併要求取回保釋金,上訴庭雖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沒收其保釋金,但因司法權限問題而愛莫能助,只能建議她透過司法覆核該沒收令去追討。事隔九個月後,法援署指派的律師代表她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酌情受理其逾期申請。

申請人陳婉兒前年被控爆竊罪,獲准以四萬元保釋外出。她本來要在前年五月十三日到區院應訊,但她當日凌晨在家中被一個跌下來的櫃打中頭部,事後出現頭痛、流鼻血及嘔吐徵狀,於是到急症室求診,要留院觀察至黃昏才能出院。主審法官李國威撤銷其擔保,並發出拘捕令。

承認爆竊判監廿二個月

她翌日往區院自首,解釋因遺失了身份證,所以無法問院方索取醫生紙,但李官不接受其解釋,除將她收押,還下令充公其保釋金。她之後認罪,被判監廿二個月。上訴庭在去年審理陳的減刑申請時,收到醫療報告,證實她當日留院的時間,因而指李官不應沒收其保釋金。上訴庭當時指,李官應給予她機會,讓她可充分解釋取不到醫生紙的因由,而四萬元對她來說不是小數目,法庭不應輕率充公。惟沒收令不屬「判刑」,上訴庭在處理上訴時無權將其撤銷,遂建議她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也曾承諾會對她提供協助。

要求酌情受理逾期申請

陳在上訴庭判決後一個月申請法援,期間她因正在獄中服刑,訊息傳遞較慢,至去年九月及十一月才先後獲法援署指派律師和大律師,到今年二月才取得區院審訊時謄本,她因此要求法庭酌情受理其逾期申請。她指稱,她在爆竊案開審當日因入院而沒有應訊,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的合理解釋,依法應可免被沒收保釋金。她也引用上訴庭的說法,指李官沒有給予她充分機會解釋,故要求高院推翻該沒收令。

案件編號:HCAL 108/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