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郊園踩車消防兩罪候懲

男消防員休班時偕男車友違規在郊野公園踏單車,期間涉嫌沒有依照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的指示停車,消防員更疑騎單車撞向職員,並不理阻攔離去。兩人事後被捕,承認違規踏單車罪,但否認沒按指示停車罪;消防員另否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抗拒公職人員兩罪。裁判官昨於屯門法院裁定,消防員沒按指示停車及抗拒公職人員兩罪成立,但襲擊則脫罪,消防員續准保釋至下周五始判刑。

兩名被告依次是消防員陳賢進(四十四歲)及其車友黃子廷(四十四歲),二人被控於去年六月五日,在大欖郊野公園內踏單車和沒有按指示停下。首被告另被控當日在屯門掃管笏路白石坑,襲擊漁護署農林助理員吳志林,以及抗拒農林高級助理員湯貴超和農林督察吳心宇。

失控撞職員 甩襲擊罪

裁判官昨裁決指,六漁護署職員當時分成兩組,兩人站在現場斜坡上的監察點,餘下四人則在斜坡下截查點。兩被告經過監察點時,職員叫停他們,他們其後在斜坡底回望。裁判官指監察點的職員最初躲在路旁,認為被告的動作不足以證明他們知道身後的是職員,以及被要求停下。

對於控方指首被告隨後繼續踏單車,最終因鹵莽而撞向身處截查點的吳志林。裁判官指截查點的四名職員制服式樣不一,又沒有設置路障和橫額,加上職員亦有踏上首被告的行車路線上,故首被告有機會不知道職員是漁護署人員身份;加上首被告踏單車失控才撞向職員,故裁定他襲擊罪不成立。

裁判官續指,首被告撞倒職員後下車,期間有兩名職員拉住他,同時亦被其他職員包圍,縱使職員的制服款式不一,但首被告當時理應已知職員的身份,但仍作出反抗,故裁定他抗拒公職人員罪成。

違規踏車 次被告罰款

至於兩被告同被控的沒按指示停車罪,裁判官認為兩人首度停車時,仍未知有職員要他們停車;但首被告其後遭職員拉着仍繼續前進,故裁定首被告此罪成立。至於次被告在首度停車後,控方已沒有證供繼續針對他,故裁定次被告此罪不成立,但因他早前已認違規踏單車罪,昨日就此罪被判罰款一千元。

案件編號:TMCC 3277/2016、TMS 15987-159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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