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處被指「拯救延誤」而導致一名男子死亡,男死者的暫擬遺產管理人昨就事件入稟高院,向消防處長索償。入稟狀指,消防處人員於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到屯門福亨村道豫豐花園,替死者張明光(譯音)急救時,沒有帶備恰當和足夠的醫療器材,以及沒有派出足夠的人手,令死者得不到足夠的急救和治療,並且造成延誤,導致死者失救死亡。死者的暫擬遺產管理人王詠詩(譯音)以原告身份,興訟向被告消防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索償;但原告未有透露金額,亦未有述及事發詳情。
案件編號:HCPI 27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