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契機 1970年制訂公安條例

【本報訊】三名男女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因參與去年新春旺角暴亂,昨日被裁定暴動罪罪成,是該項罪行自一九七○年訂立以來,首次應用與越南難民無關的事件上。至於最廣為人知的六七暴動,則是以叛逆、煽惑,或其他刑事罪行進行檢控。

由左派工會於一九六七年五月發動的六七暴動,造成多名警員、平民及示威者死傷,但當時香港未有訂立暴動罪,參與暴動人士多是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煽惑,或者謀殺、放炸彈等針對指定行為的罪名進行檢控。

90年代首引用 控越南難民

因應六七暴動,前港英殖民地政府於一九七○年制訂《公安條例》,當中第十九條為暴動罪,規定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香港在九十年代初修改收容越南難民的政策,將抵港越南人甄別為難民和船民,並將後者遣返越南。之後多個越南難民營和船民營先後發生暴動,造成多人死傷,當局遂首次引用暴動罪檢控多名越南難民及船民。直至○○年的喜靈洲暴亂,數百名越南籍及本地囚犯集體毆鬥,有人焚燒監倉,警方須施放催淚彈平亂,事後當局引用暴動罪起訴了多名本地囚犯,最後分別判監兩年至十年不等。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