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玻璃樽都可以死人,暴力就係暴力,睇唔到有咩分別」、「目的高尚啲,理由好啲就可以判輕?」辯方昨為各被告求情時均力陳被告犯案不涉私利,亦無預謀,但法官反駁,以九十年代白石越南難民營暴動案例,涉案被告被上訴庭判監五年,為本港案例,法官指該案與本案情節相若,看不出為何不跟從上訴庭判令。
本案三名被告過往無案底,但控方呈上十多個英國及香港的暴動罪等案例,並引述英國案例指,不論參與暴動者是學生或其他身份,只要是破壞社會安寧,均需判阻嚇性刑期。辯方稱控方所指的暴動案例,大部分嚴重性均比本案為甚,無參考價值,又指本案實際擲物時間不多於一小時、無任何財物損失、亦無造成人命傷亡。
辯方指被告所擲物件乃隨手所執,並非有預謀和早有準備,當時只有小量警員,且很快可驅趕群眾,可見暴力程度偏低,聚集人數亦較少,而類似本案情況的案件甚少發生,自六七暴動後已無同類事件,屬一次性情況,本案情況屬暴動中最低,如法官認為監禁無可避免,應判處最低刑期,本案被告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不滿政府政策,並為小販發聲。法官以白石難民營暴動案反駁指,看不到理由不跟隨該判刑。辯方指難民營的事主被困營內,與本案不同,但法官指案中警員當晚亦「冇得走」,案發維持整晚,「應(該)乜都冷靜晒」,但被告等人仍向警員掟玻璃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