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發生逾一年後,昨日有首宗引用暴動罪名檢控參與者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涉案兩男一女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是自喜靈洲戒毒所暴亂後,相隔十七年再有港人被裁定暴動罪成。主審法官沈小民裁決時表明,不認為三名被告當日是旁觀者,三人更不是純粹參與今次暴動,而是有做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的進一步不法行為。法官將三人還押至今早判刑,三人將面對最高七年監禁刑期。
三名被告依次是大學生許嘉琪(女,廿三歲)、學生麥子晞(廿歲)及廚師薛達榮(卅三歲),控罪指三人於去年二月九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參與暴動。三人昨聞判後表情平靜,女被告昨早被裁定罪成被收押後,下午再出庭時雙眼通紅,狀似曾哭泣。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而本案於區院審理,故監禁刑罰上限為七年監禁。
控方案情指,女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向警方防線投擲玻璃樽,轉身逃走時被捕,次被告則被指向警方投擲竹技,亦當場被捕。辯方審訊時則辯稱警方是「拉錯人」,並指當晚沒有人受傷或他人物品受破壞,質疑能否構成暴動罪。
法官沈小民裁決時不認同辯方論點,認為案中有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竹枝等雜物,有暴力行為並付諸實行,不論行為是否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已足以構成條例中的「破壞社會安寧」,而不用待有人受傷才構成暴動,裁定當日發生的事件是暴動。
而三名被告身處其中,法官不認同他們是旁觀或看熱鬧。就首兩名被告被截獲的位置而言,兩人皆是在參與暴動那群人移動的馬路上被截獲,若只是旁觀,沒有理由走入該群人移動或逃跑的路線中。至於第三被告自辯曾表示因見人跑,顧及自己人身安全才跟着跑,法官反駁指,若想避嫌,沒必要走入示威者當中,亦不用跟着做同樣的事,被告的說法站不住腳,故裁定三人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至於三人當晚的行為,辯方質疑作供警員的說法,與警方片段或口供不符。但法官認為警員當晚不只要留意被告,更要顧及周遭安全,而且人腦不如攝錄機般,能把眼前發生的事一一清楚記錄,在考慮證供及片段後,裁定三名被告分別有朝警方掟玻璃樽及竹枝。法官重申三名被告並非純粹參與這次暴動,更有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的進一步不法行為,證供顯示當晚至少有逾廿人參與暴動,當中雖有人無投擲物件,但亦是共同犯罪。
警方發言人歡迎法庭裁決,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同時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參與公眾活動的市民應遵守有關法例,和平理性及有秩序地表達意見,如有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果斷執法,以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安全。
案件編號:DCCC 7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