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新鴻基地產(下稱新地)發展的赤柱村道五十號獨立洋房於兩年前開售,其中五號洋房的買家質疑新地未能交出兩封在近一百年前由工務司(現時是發展局工務科)發給當時該地的業主羅旭龢立法局議員之批地信件,該兩信被指「人間蒸發」。買家以新地無妥善答覆業權查詢為由,要求「踢契」和取回訂金連部分樓款共一千九百多萬元。案件審訊後,高院昨判決指,不排除兩封信可「重現人間」,裁定買家勝訴,下令新地要退回款項,並下令暫時把該洋房「釘契」。
原告歡康有限公司,被告是新地附屬公司晶信有限公司。新地昨回應指,原告所要求的文件屬戰前檔案,地政處確認再沒該文件紀錄,該地皮經過多次轉手亦沒有出現任何業權問題,因此原告即使沒有該文件,對其實際業權並無影響。新地又稱尊重高院裁決,會研究判詞,稍後決定是否上訴。
判詞透露,涉案地皮最初業主是羅旭龢,被告則在○七年成為該地業主。工務司於一九二三年和一九二四年曾向羅發出兩封信,當中涉及批地條款,成為涉案地皮業權的根源,但該兩信已經遺失。原告基於被告未能出示該兩信為由,要求「踢契」。被告則辯稱,由於港島西區及南區地政處已表示,沒有該兩信的紀錄,故認為政府日後不會要求執行該兩封信的批地條款,反要求「殺訂」。
而法官亦裁決指,該兩信是關鍵文件,被告僅向地政處查詢,但沒有向政府檔案處或兩間可能接觸過該兩信的律師行查詢,也沒有向買家提出足夠的解釋,屬未能妥善答覆買家的業權查詢。再者,該兩信日後可能「重見天日」,政府有機會要求執行該兩封信的批地條款。基於上述理由,判原告勝訴。
案件編號:HCMP 306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