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漁署職員案 消防表證成

【本報訊】四十四歲消防員陳賢進去年六月休班時偕友人疑在郊野公園違規踏單車,期間遭漁護署職員發現,涉嫌不遵從職員指示停車,陳被指不顧攔阻欲強行離去,並涉嫌騎單車撞倒漁護署職員。陳與友人事後被控襲擊及抗拒公職人員等罪,案件經審訊後,昨在屯門法院被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次被告不自辯

首被告陳賢進昨自辯時否認襲擊等指控,反斥當時漁護署職員「荒山野嶺匿埋跳出嚟」,令他大驚,聯想起「有行山人士被劫、撞車黨勒索」,又因職員突然在前方衝出,使他騎車失控倒地,職員繼而箍頸及搶他的單車,硬要他留下來。陳當時未知對方隸屬漁護署,才質疑對方來歷不明,認為事件只屬一場誤會。

控方盤問時指陳任職消防員,慣常救火,常承受壓力,質疑他聲稱案發時感驚慌只是「作古仔」,以掩飾犯案原因,陳不同意。陳作供完畢,次被告黃子廷(四十四歲)選擇不自辯,案件押後本月廿四日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TMCC 3277、TMS 15987-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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