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屢勸不改 可囚三個月

回收商於行人路長期放置回收籠,又當街分類垃圾而造成阻塞,有機會被檢控。法律界人士指,回收商若不理政府部門勸喻,拒絕搬走回收籠等物品,即屬違法,最高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一旦回收的物品擺設過高倒下,導致市民受傷,可遭傷者民事索償。

雜物倒下傷途人需孭責

「政府相關部門,通常都會勸佢搬走先,如果唔肯搬,就可以告佢阻街!」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回收商以回收籠佔據馬路,若只是短暫落貨性質,執法人員一般會先作勸喻;若有人長期擺放又不理勸告,便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最高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陸補充,途人在行人路因回收籠疊高的雜物倒下致受傷,可以向相關公司提出民事索償。若因回收籠阻礙行車線,車輛要越線行駛而造成的人命傷亡,則較難將責任歸咎於回收公司,「因為駕駛者有責任確保安全駕駛,唔可以話係因為有物件阻路,所以就不小心駕駛而造成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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