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舞師涉逼女童摸陽具3‧22裁決

【本報訊】公開大學男生兼職當跳舞導師教小朋友跳舞,上課時涉嫌向六歲女童「露械」,並疑要女童摸他陽具,因而被控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告受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日前自辯指否認露體,並指曾拿出螢光筆要女童拿着。控辯昨於九龍城法院完成結案陳詞後,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三月廿二日裁決。

涉案廿歲被告原家駿被控在去年八月十一日,於觀塘一屋苑的會所內向六歲女童X作出猥褻行為。辯方昨陳詞時強調,當日並沒有發生「露械」和摸陽具事件,但不認為是女童X故意講大話,只是質疑X聽過其他人的說法後誇大事件。辯方續指,X最初可能只是說笑,但X因深受父母愛錫,父母對X過度保護再誇大事件,最終「演變成咁大件事」。

案件編號:KCCC 3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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