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墮摺刀傷人現場為灣仔石水渠街廿六號一幢大廈,正進行維修工程,外牆搭有棚架,該大廈鄰近街市,故平日街道上途人熙來攘往。事發昨晨十時許,一名菲傭(五十五歲)到上址附近買了一把垃圾剷後,持垃圾剷擬往街市買餸,途經該大廈對出時,一把摺刀從天而降,不偏不倚,擊中菲傭頭部,她感到後腦一陣劇痛,大呼叫痛,一摸之下,發覺頭破血流,現場途人亦目擊,菲傭負傷自行報警求助。
救護員到場替傷者止血包紮後,將她送院治療,事主被送院時,仍堅持拿着新買來的垃圾剷,疑是主人所託購買。警方到場調查,在地面檢獲多用作鋸竹的一把廿五厘米長摺刀,猶幸摺刀並無打開,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修葺期間墮物傷人可判囚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有人自進行修葺工程的建築物,掉下或容許任何東西墮下,對公眾地方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涉事工人以及承建商,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陸指,若摺刀飛墮時呈閉合狀,一般來說,可能控以高空墮物;但若摺刀呈開封狀態,則可能控以較嚴重罪行。他舉例,過去曾發生地盤飛墮竹枝的案件,「甚至乎可以考慮控告對方誤殺」;而事主可透過民事途徑向被告一方索償,賠償金額則由涉案一方按責任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