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用法律規管以權謀私

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瀆職案,經過三年零八個月漫長的調查,最後被律政司提起公訴,以三項控罪入稟法院,包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過一個半月的聆訊,最終九人陪審團在法官引導下,就其中一項失當罪以大比數裁定曾蔭權罪成。

此案從一開始即廣受公眾及公務員密切關注。傳媒長時間深入報道,巨細無遺地揭發事件,更吸引國際媒體的報道。作為香港開埠以來,政府的最高首長,曾蔭權被檢控,本身就極具政治震撼性,如今罪成面臨入獄,就更具爆炸性。

今次被判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直指曾蔭權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或甚至隱瞞他與雄濤廣播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有潛在利益衝突。根據有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囚七年及罰款,預料最快明日法官會作出裁決。

行政長官乃特區最高首長,手握最高權力,倘若有意圖瀆職或暗中安排利益輸送,實在不容易被察覺。如非傳媒警覺,加上敏銳反應,此案或難以出現。社會有需要討論,如何引入新的法律以切實有效規管特首。

曾蔭權任內曾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規管特首涉及潛在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涵蓋至特首,可惜過去五年拖沓之下,至今仍未落實,值得現屆政府認真反思及向公眾交代。

曾蔭權一案仍未了結,還看律政司及法院的取態,是否嚴肅看待這宗香港史上大案要案帶來的教訓與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