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海關高級關員於四年前購買二手平治汽車時,被指獲一名商人用支票代為支付約五十三萬元款項,而未有申報,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該名關員在粉嶺法院受審後,原被裁定罪成判囚三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早前在高院上訴後,法官昨裁定原審裁判官誤解證據,並且不排除涉案款項是該名關員從他所屬的祖堂取得之賣地得益,基於定罪不穩妥,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又判他可獲原審和上訴的訟費。
上訴人林銳強(四十七歲)於原審時,曾召其兄林蕊佳供稱涉案款項,是其家祖堂賣地所得的部分訂金,但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證供。法官昨指,原審裁判官拒納林蕊佳的證供是出於對證據的誤解,誤以為該商人把涉案支票交給林蕊佳時,已在支票上填上車行作抬頭人,但證據顯示林蕊佳收到支票後才有人填上抬頭人,也即是該商人是把支票先交給上訴人所屬的祖堂,再交給上訴人,故不排除林蕊佳的說法屬實。
除了本案外,上訴人也曾被指與海關署理高級監督李漢華等人安排一名內地情婦假結婚來港定居。該案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上訴人、李及該名內地女子均脫罪。
案件編號:HCMA 13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