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水務署水務督察進行採購工作的招標時,明知兩間投標公司的老闆屬同一人,仍涉嫌只向署方提供該兩間公司的報價,以協助該兩公司獲得十四項,共逾四十二萬元採講訂單。涉案五十二歲被告陸嘉麟受審後,日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屬交替的欺詐罪表證成立;被告昨自辯時否認對此知情,並指是直至他被調查時,才知悉兩間公司是由同一人擁有。
控罪指被告於一一年十月至一二年十二月間,向水務署隱瞞栢景五金工程公司(下稱栢景)和利華工程公司(下稱利華)同屬盧振華擁有,訛稱該兩間公司存在真正競爭,並向上司建議接納栢景或利華所提出的較低報價。被告自辯時稱,他與盧只是工作上的普通朋友,雖知盧是栢景的聯絡人,但從沒有詢問盧的實際崗位。
盧後來向他表示成立了利華,加上栢景更換了聯絡人,故被告以為盧是自立門戶。直至一三年初,他接受水務署內部調查時始得悉真相,因而責罵盧,盧亦多次向被告道歉。案件審結,押後下月十六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KCCC 28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