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伊利沙伯醫院腎科專科醫生黃浩聲被投訴於○七至○八年治療一名四十二歲乙肝帶菌腎病病人時,未有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及提供適當用藥意見,病人最終因乙肝爆發引致肝衰竭死亡。黃被控兩項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昨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原因是案發時醫學界並無任何用藥指引建議要為該類腎病病人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認為黃當時的治療判斷並非不合理或不負責任。
醫委會主席劉允怡在判詞中表示,接納辯方說法指○七至○八年或之前,所有有關的醫學文獻均只提到進行移植手術後接受免疫力抑制治療或化療的病人,才需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並無建議需向接受高劑量類固醇的腎病病人處方此類藥物,又指醫管局雖於二○一五年引入相關用藥建議,但認為不能以現時的醫學水準判斷當年黃的處理是否失誤。
另外,控方審訊時提到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拉米夫定」在○七年已納入醫管局的藥物名冊,但劉指藥物名冊並非一個用藥指引,而且該藥物名冊存有病人經濟考量,但醫生醫治病人時不應受任何經濟因素干擾,而應根據醫療專業判斷處方藥物。醫委會最後認為控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黃在本案有專業失德,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劉允怡建議醫管局應設立完善的部門溝通機制,加強監察病人病情,希望日後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對於有醫生組織曾公開批評公立醫院的治療是團隊集體決定,不應由個別醫生承擔責任,劉指黃是該名病人的主治醫生,案發期間只由他負責治療病人,強調醫委會並非受壓才作今次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