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文員於一○年在西貢滑水時頭部猛力撞擊水面,腦部嚴重受傷,事後由胞弟代表入稟高院,向船主及船長索償。法庭早前開庭審理此案時,船主無作任何回應,船長則有到庭抗辯。法庭及後裁定船長毋須對事件負責,而一直無露面的船主則要賠償六百六十萬元予傷者。孭上巨額賠款的船主後來終現身法庭申請撤銷判決,昨獲法庭接納其申請,毋須賠償。
原告黎佩玲(圖),由胞弟黎顯豪(譯音)代表,被告分別是船主何志強及船長袁傑豪。
法官昨在判詞指,認為事件中船長與船主責任屬一體,並無不同,船主不會有比船長更多的責任。既然法庭已裁定船長在事件中不涉疏忽,亦無違反任何照顧責任,毋須就事件負責,故船主亦不應該額外為事件負上責任。
案件編號:HCPI 46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