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遭僱主叔仔強姦 印傭獲賠56萬

已婚女印傭於二○一一年首次來港打工,但上班不足一個月便遭女僱主丈夫的胞弟多次性侵犯。案中男被告於一三年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強姦等五罪成立,判囚七年半。受辱印傭因此事婚變、並患上創傷後遺症,早前入稟區院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的索償。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日判決時指,全面接納印傭述及其受創的證供,裁定被告要賠償她索償的五十六萬多元。

案情指現年約卅八歲印尼女原告,在一一年七至八月間剛來港工作,即遭被告霍家証視作獵物,他多次在其兄家中及另一單位內非禮及強姦原告。被告被定罪及判囚後,曾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原告證供獲全盤接納

案件審訊完結後,原告在一四年向被告興訟索償,區院在一五年已經裁定,被告要就事件負賠償責任,之後再就賠償金額展開聆訊。現時仍在石壁監獄服刑的被告,當時亦獲特別安排押解到區院出席聆訊。

法官昨判決指,全盤接納原告及其精神科專家的證供。原告曾供稱,被侵犯後遭丈夫嫌棄,婚姻破裂。她亦在事件後變得善忘,常發噩夢,曾因反應太慢和無法集中精神,最終遭新僱主解約。期間她為保住新工作,拖延至一四年才求診精神科及接受臨床心理學家評估。精神科報告指她常會突然想起被性侵情景,現時她見到外形似被告的男子時,仍會感到驚恐,她甚至避免踏入案發附近的地區。總括而言,醫生認為她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因此法官判原告可全數獲賠其申索的五十六萬二千多元。當中廿五萬元是痛苦賠償、逾十萬元則是她由一一年事發起,至一三年刑事審訊結束期間無法找新工的收入損失。另外八萬元則是被告對初到貴境、欠缺支援的原告,作出連續性侵,以及事件導致原告家庭破碎的加重賠償;餘款則是醫療費、謀生能力減退補償等項目。

案件編號:DCPI 149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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