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暴亂期間襲警 攝影師脫罪

【本報訊】去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男攝影製作師涉嫌用長竹竿「篤」警員的盾牌而當場被捕。他事後被控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施襲者就是被告。

卅二歲被告卓羚釬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年初二)凌晨在旺角山東街襲擊衝鋒隊警員蕭志能。裁判官裁決指,本案關鍵在於涉案警員有否受到他人以竹竿襲擊;如有,襲擊又是否被告所為。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可靠,亦信納他當時確被人以竹竿襲擊,不過控方提供的所有片段,均沒影到襲擊過程,只影到事發前被告一手持手機及一手持連攝錄燈的攝影器材,正在拍攝示威片段。

裁判官續指,片段見到被告遭制服時地上有攝錄器材,由於被指用作襲擊的竹竿頗長且有一定重量,若被告拿着攝錄器材,根本無可能單手拿竹竿。雖然警員證供可靠,但認人時亦可能會出錯,故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自招嫌疑 申訟費被拒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目的是為拍攝,但走到警方防線最前方的行為不值得鼓勵,因不但增加警方執行職務困難,亦對被告自身安全構成危險。無罪釋放的被告申請訟費,但裁判官指他自招嫌疑,否決其申請。

案件編號:KCCC 5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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